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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手,“征信修复”专项治理!

作者:星云付POS官网 发布时间:2022-03-31 14:31:42 次浏览

随着征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征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旗号,教唆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发改委官网公开发布。通知提出,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

随着征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征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旗号,教唆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发改委官网公开发布。通知提出,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通知要求,严格管控清理网络上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的“征信修复”机构依法严肃查处。本次专项治理目标为,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

 


发改委出手,“征信修复”专项治理!(图2)


 

此前,央行方面多次发布关于防范“征信修复”“征信洗白”风险的提示。去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关于防范“征信修复”“征信洗白”风险的提示》称,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说法。

 

风险提示称,社会上出现一些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揽生意的机构和个人,大肆宣传可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指使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从中渔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征信市场秩序,并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造成危害。央行天津分行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远离 “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行为的侵害。央行天津分行强调,关注自身信用记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珍爱信用记录,提高信用意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信息主体应提高信用意识,一旦发现逾期行为应及时还款补救,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都不得擅自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删除等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处理。

 

二是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征信诉求,妥善解决征信纠纷。《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受理投诉和异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央行天津分行明确指出,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说法。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摆脱不良信息困扰的需求,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给信息主体造成财产损失。本月初,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向广大市民郑重提示:“征信修复”不可信,即便有了逾期记录,也不要过于恐慌。央行上海总部有关人士称,部分金融消费者到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发现信用报告上有多次逾期记录,影响银行业务审批,就“病急乱投医”,找到非法中介试图修改逾期记录。殊不知,非法中介会编造理由、伪造材料甚至拿钱跑路,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导致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据该人士介绍,目前“征信修复”主要有三种套路:

 一是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这类骗局利用公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及对“征信修复”概念的误解,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代理、咨询”等名义发布广告、办理业务,教唆信息主体用“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等理由或伪造证据材料进行投诉,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通常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

 

二是征信培训、加盟诈骗。这类骗局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景为由,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开办培训班,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实则为骗取加盟代理费。所谓培训的核心内容就是教人通过伪造证据欺骗金融机构,试图达到删除逾期记录的目的。

 

三是骗取个人敏感信息。这类骗局在办理“征信修复”过程中,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重要敏感信息,不法分子通过泄露、买卖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甚至利用这些信息冒名网贷,骗取高额贷款利息,危害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

 

央行上海总部有关人士强调:“其实,征信领域不存在‘修复’‘洗白’等说法,凡是声称合法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删除、修改征信记录。”该人士同时强调,即便有了逾期记录,也不要过于恐慌,因为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上的逾期记录自欠款和欠息还清后保留5年,不会伴随终生;另一方面,银行在做贷款审批时会进行综合研判,不会将信用报告作为唯一参考依据。此外,也可通过发表个人声明的方式,阐述对逾期的解释和说明,个人信用报告会如实记载。

 

“出现逾期后,要及时足额还款,终止不良行为,日常要注意量入为出、合理借贷、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市民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办理异议不收费。如果市民认为自己的征信合法权益被侵害,也可以到本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投诉也是免费的。”该人士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
“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水平和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2022年2月,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156号),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信用服务领域一些失信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必须严查严处。现就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重点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二、主要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账。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大数据监测等手段,筛选出涉嫌打着“征信修复”旗号行骗的市场主体,建立初步筛查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初步筛查名单按区域推送至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相关监管部门掌握的“征信修复”机构问题线索纳入初步筛查名单,形成本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附件1),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此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地方台账梳理更新并上报。
(二)重点监管。
对纳入专项治理台账的治理对象,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附件2),经查证属实的,要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将行骗者逐出市场。对参与“征信修复”违法违规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三)集中公示。
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建立“征信修复问题治理”专栏,集中公示治理对象相关查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预警提示。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首页显著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栏跳转链接,有效开展社会公众监督。
(四)打击虚假宣传。
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严格管控清理网络上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的“征信修复”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五)跟踪监测。
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信访、投诉、舆情分析、大数据监测等渠道,定期排查征信修复问题相关线索,及时纳入台账开展治理。

三、治理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治理对象退出台账标准为:一是已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二是监管部门已反馈核实查处结果。

四、相关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统筹监管部门等各方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要完善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督促考评,确保治理成效。建立专项治理通报机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月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按季度通报,督促各地方有效开展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成效将作为信用示范城市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等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
请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附件:1.XX省XX市“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台账
   2.关于对XX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开展重点监管的提示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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